碩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碩士班校外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發展技職實務特色,強化本系所碩士班與企業之鏈結,特定訂本系碩士班校外實習辦法。
二、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得成立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人處理相關事務。
三、實習目標
- 拓展學生在專業實務方面之知識與學習,落實本校技職教育之特色與精神。
- 建立本系產學合作之模式,整合企業資源,以解決產業實務問題為導向,並邀請符合資格之業界教師擔任共同指導角色,提升學生實務專業訓練之品質與內涵。
- 建立學術與產業實務接軌,協助企業解決運籌與供應鏈管理相關議題,以實務導向之運籌人才。
- 增進學生職場實務經驗,推動實務人才養成計畫,以連貫由校至企業的訓練。
四、實施對象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碩士班日間部學生得參與此實習課程。
五、實習期間
- 碩士班一年級升二年級暑假(全職);
- 碩士班二年級;
- 碩士班二年級下學期。
六、校外實習課程操作程序(含成績評量):
本組實習課程分為「實習準備」、「校外實習」、「成果檢驗」等三階段進行,並結合「進階產業實務研究(一)、進階產業實務研究(二)」等兩門課,及碩士論文提報與畢業口試等合併,階段性地培養專業實務實作。
(一) 實習準備階段:
- 符合相關規定下,得由業界教師於碩士班一年級(共同)開設相關專業課程(簡稱先備課程)。若有課程開設,學生須於碩一完成先備課程之修習且成績及格者,方符合實習申請資格。
- 實習申請及實習廠商媒合
- 由學生推薦實習單位,並徵得校外實習單位之同意,推薦系上進行審核通過方納入年度實習單位。
- 由系上接洽實習單位,並洽談年度實習方案,彙整後辦理年度實習方案公告。
- 系上整合年度實習單位,辦理實習說明會公告實習廠商。
- 學生繳交實習志願表、履歷表、自傳、歷年成績單、實習單位要求資料後提出實習申請,並須經系上初審通過,方符合實習甄選資格。
- 安排廠商面試,進行實習單位媒合。
- 媒合成功者,繳交「實習單位確認切結書」、「實習學生同意書」、「家長同意書」,始完成申請修課程序。
- 媒合成功學生須依實習單位需求進一步討論實習方案細節,包含實習分派部門、職缺內容及碩二上下學期實習時段、實習津貼等;且由指導教授、學生、實習單位三方討論決定改善或解決定實務問題及方向,並完成實習計畫書乙份繳交系上審核。
- 系上與實習單位完成實習合約簽署。
- 實習學生、指導老師須分別與實習機構完成實習保密協訂簽署,保密條約內容依各實習機構需求擬訂。
(二) 校外實習階段
- 碩一升碩二暑假至碩二上學期;實習同學須修習「進階產業實務(一)0-6-3」課程。
- 暑假期間全職於廠商處實習、碩二上學期為週間部分時間實習,至少三個月以上;每週實際待廠時間由實習督導單位、實習學生討論並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訂定之,並載明於實習合約中。
- 實習期間,學生需繳交實習月誌,以衡量學生學習適應狀況與產業實習態度。實習單位可評量督導實習學生表現。
- 各實習學生之輔導老師由論文指導教授擔任,輔導老師需定期赴實習場所訪視,並繳交訪視紀錄,協助解決學生學習與適應問題。
- 學生於碩二上將實習內容及實務改善方案形成碩士論文,並於碩二上學期末進行碩士論文計劃書提報,並邀請實習單位專家共同指導。實習單位列席提供建議,不列入成績計算。
- 由實習指導人員擔任督導並進行評核,學生於實習結束前兩週內,將實習成績單及校外實習廠商問卷繳回系上成為學期分數,佔總成績70%。
- 指導老師根據實習計畫書、學生機構實習週誌、碩士論文計畫報告為依據評量依據,佔總成績30%。
(三)成果檢驗階段
- 碩二下學期;實習同學須修習「進階產業實務(二)0-6-3」課程。
- 實習學生須依碩士論文計畫提報之改善案實際執行於實習單位。
- 實習期間,學生需繳交實習月誌,以衡量學生學習適應狀況與產業實習態度。實習單位可評量督導實習學生表現。
- 各實習學生之輔導老師由論文指導教授擔任,輔導老師需定期赴實習場所訪視,並繳交訪視紀錄,協助解決學生學習與適應問題。
- 實習結束前兩週,學生必須繳交方案改善評估成果報告乙份、實習成績單及校外實習廠商問卷繳回系上成為學期分數,佔總成績70%。
- 指導老師根據實習歷程資料(週誌、訪視紀錄、實習廠商成績等)為依據評量,佔總成績30%。
- 學生畢業論文報告邀請運籌相關專家與實習單位專家共同參與和指導。實習單位列席提供建議,不列入成績計算。
- 實習同學必須參與期末實習成果展示。
七、學分計算:
為推動學生實習制度,本系碩士班設立校外實習課程,同學以選修為原則。一共開設「進階產業實務研究(一)、進階產業實務研究(二)」等2門課共6學分,且必須配合碩士論文計畫提報、畢業口試及實習成果發表。
論文指導老師為實習輔導老師,實習學生必須完成所有校外實習科目之規定與要求,並經考評通過始承認其學分。學生如因非可歸責於自身之因素而致實習中斷時,得依本系所碩士班自訂之例外原則採計實得學分數。否則,未能完成全程實習者,其選修學分不計。
八、本系學生參與校外實習,符合下列規定始完成校外實習程序:
- 繳交校外實習學生同意書、家長同意書。
- 實習期間若遭遇困難或其他變更事項,應與系辦公室或實習輔導老師聯繫,如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須中止或變更實習單位者,需在離職前一周告知業者和系辦公室。若未依照上述規定視為校外實習不及格。
- 實習分發完成後不可任意更換單位,若實習單位有違反雙方合作契約或不當要求者,得由學生撰寫「更換實習單位事件始末報告書」,以書面提出更換單位之申請,並由訪視老師與實習單位溝通和確認後,於本委員會提出審核通過,方可更換;經本委員會同意後需於30天內另行簽訂校外實習單位,並填寫「更換實習單位申請書」及各項表格,繼續進行後續實習,以完成所需校外實習時數。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視為校外實習不及格。
- 必須完成校外實習規定所需實習時數及準時繳交各項實習報告,若其中一項無法完成,校外實習以不及格論,不得抵免該學期實務專題學分。
-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不得有妨害校譽或違反實習單位規章之相關行為,若經實習單位投訴,本委員會得召開臨時委員會進行處理,並議決是否完成實習程序。
九、權利義務之界定:
(一) 保密協定:學生與指導老師於實習期間須有保密之責,且於校外實習前,須完成與實習機構簽署保密協定,針對實習機構及其客戶端之資料切結應負擔之保密義務;凡與實習機構相關或以其為研究雛型之報告、著作(含發表與未發表之論文、投稿期刊等)皆須經過實習機構認可同意後方得繳交系、校或公開發表之。
(二)職前訓練:若實習單位有特殊設備操作等須職前教育之專業技術或知識,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依實習機構需求於碩一開設客製化之專業先備課程;或於學生現場實習前,由廠商自行開辦教育訓練課程,且明確告知學生操作失當時之責任歸屬。
(三)實習中止:
倘若因學生個人適應不良或學習不佳,造成校外實習單位之負擔而無法完成預定之實習時程,校外實習單位有權利要求停止課程,而該學生之成果則不計入修課成績。
倘若因校外實習單位之緣故必須中斷實習課程,則學生應填寫「更換實習單位申請書」及各項表格,由系辦公室設法轉介相近之同業繼續完成課業。
(四) 實習薪資與保險:本實習課程之實習津貼視各實習機構可提供條件而定:
- 實習機構應提供實習學生薪資或津貼者(依勞基法最低薪資規定為下限),並為學生投保勞(健)保及職災保險。
- 委員會應通知遴選的學生家長,並要求其簽訂「學生校外實習教學家長同意書」並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狀況可參與校外實習。
- 為加強校外實習學生之安全保障,除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參與實習學生一律自費投保兩佰萬元意外傷害保險,由系上協助實習學生統一辦理。
- 倘若實習進行時,實習工作危險度超過原保險之給付標準與範圍,建議學生應主動辦理加保。倘若因工作意外造成學生傷害,本校並不負賠償責任。
- 若實習機構須繳交實習費用之需求,須提前公告學生,作為實習機構申請意願之參考;一旦確定申請該機構並通過實習遴選,實習學生必須依規定支付相關實習費用。
- 實習之住宿及交通:實習之住宿,由學校商請實習機構提供宿舍,宿舍費用依實習單位規定收取;若實習機構無法提供住宿,國內實習則由實習學生自行安排住宿及交通;海外實習則由學校及實習機構協助安排實習學生解決住宿及交通問題。若實習學生須赴海外實習,來回機票費用得由實習機構支付;若實習單位無支付機票費用,則須提前公告學生,作為實習機構申請意願之參考。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