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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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 陳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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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9-02 1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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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申請時為本校在學學生且非在職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轉系、轉學、退學、延修生,皆不具申請資格;符合繼續申請資格者,亦不得提出申請。
二、首次申請條件
(一)參加當年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優異,以本校為前三志願者。
1. 四年制各科原始成績全部在全國前百分之一以內者,發給第一類獎學金。
2. 四年制各科原始成績全部在所報名群(類)別之前百分之二以內者,發給第二類獎學金。
3. 四年制各科原始成績全部在所報名群(類)別之前百分之三以內者,發給第三類獎學金。
(二)參加當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優異者。
1. 成績達該系採計科目四科總級分達五十八級分(含)以上者、採計三科總級分達四十三級分(含)以上者發給第一類獎學金。
2. 成績達該系所採計科目四科總級分達五十六級分(含)以上者、採計三科總級分達四十二級分(含)以上者發給第二類獎學金。
3. 成績達該系所採計科目四科總級分達五十二級分(含)以上者、採計三科總級分達三十九級分(含)以上者發給第三類獎學金。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榮獲銅牌、銀牌獎項者,發給第三類獎學金;榮獲金牌獎項者,發給第二類獎學金。
(四)錄取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甄試入學或入學招生榜首,同時正取各所指定之重點國立學校;正取二所者,發給第二類獎學金;正取一所者,發給第三類獎學金。重點國立學校每年由系所提供,至多五所,並經教務會議通過。
(五)本校學生以甄試入學或入學招生正取本校碩士班、博士班,於報名時之歷年學業成績名次符合下列標準者:
1. 錄取榜首者: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列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或本校各所預研生,發給第三類獎學金。
2. 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列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者,發給第四類獎學金。
3. 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列該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發給第五類獎學金。
4. 各所預研生發給第六類獎學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給獎總名額各系至多三名為限。名額超過時,比序項目依序為英文、國文、總分等三項之原始分數。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榜首以各系所(組)第一次放榜榜單為準。
以上各項獎學金不得重複領取,獲獎以一項為限。
三、繼續申請條件
(一)通過首次申請者,大學部學生其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維持各該班前百分之十以內,且未受校方懲戒處分及無不及格科目者。
(二)通過首次申請者,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其在學期間歷年學業成績維持各該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未受校方懲戒處分及無不及格科目者;各班人數少於五名者,僅以第一名計
四、獎金金額分為六類如下:
(一)第一類獎學金:每學期25萬元整。
(二)第二類獎學金:每學期8萬元整。
(三)第三類獎學金:每學期5萬元整。
(四)第四類獎學金:每學期3萬元整。
(五)第五類獎學金:每學期2萬元整。
(六)第六類獎學金:每學期1萬元整。
大學部延修學期不具申請資格;碩博士生申請期限至研究所二年級。
五、申請程序
(一)首次申請:請於入學後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星期內(9月9日至9月20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註冊組提出申請(惟各類人數超過限額或各系超過三名者,由各系系務會議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決議名額),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得申請第一學期獎學金。
(二)繼續申請:由註冊組依上一學期之學期成績審查簽核,學期各科成績需於開學後全班全部補送達,每學期符合繼續申請條件者,註冊組將主動簽核辦理。
(三)資格中斷者,學期成績如達標準,需再度自行提出申請。
六、受理單位:教務處註冊組,連絡分機:2213 羅小姐。
七、本校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要點、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申請、108學年度各系所指定重點國立學校(碩、博士班)及108學年度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標準(大學部)如附檔。